個體工商戶如何應繳納稅所得額?如何征收?今天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個體工商戶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我國目前有8000多萬個體戶,吸納了2億多人就業,關系著億萬家庭的生計。本文對個體戶應納稅費進行梳理。
一、個體工商戶應納稅費(一)增值稅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注意:不需要交稅并不等于不需要申報。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稅金及附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建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以疊加享受。季度銷售額30萬以下附加稅(代開增值稅專票的除外)。
(三)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二、征收方式
(一)查賬征收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①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②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二)核定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據,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 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 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率、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稅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等方式,核定征收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注意:根據國稅發〔2010〕54號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詳見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專題學習)1.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是個體工商戶定額征收的管理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蛾P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83號)規定,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2.核定應稅所得率《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印發)規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條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核定征收率
《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83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管理,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換算后的附征率,依據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實行附征。“個人所得稅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分地域、行業進行換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個人所得稅附征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區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核定稅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計征
對于無法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應稅所得率計征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計征,或是直接核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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