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省、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軍區公安局:
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現將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虧損結轉期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對本年度前夕有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科技企業配額(以下統稱配額)的企業,凡有配額的,允許在本年度之前彌補本年度未彌補的虧損,最長結轉期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印發〈高新技術企業必備管理〉的通知》(郭克火發〔2016〕32號)明確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本辦法所稱中小科技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司法部關于印發〈高度評價中小科技企業的必要性〉的通知》(郭克發政〔2017〕115號)取得中小科技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三.本通代理記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司法部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