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名稱來源于民間,原是明朝太醫的秘方。“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標由本案第三人片仔癀藥業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2014年1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凝膠”等商品上,注冊商標專用期至2024年1月27日止。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一起“片仔癀”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收案信息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一起“片仔癀”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本案第三人片仔癀藥業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2014年1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凝膠”等商品上,注冊商標專用期至2024年1月27日止。
原告廈門中藥廠認為: “片仔癀”作為藥品通用名稱不應作為商標使用并注冊,第三人片仔癀藥業公司的“片仔癀”商標注冊不當,對消費者及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并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第三人片仔癀藥業公司認為: “片仔癀”系我國國寶名藥,作為獨有商品名注冊商標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同時還是中華老字號,片仔癀藥業公司以生產名貴中成藥片仔癀而享譽海內外。“片仔癀”是一種特殊的中成藥,其配方、工藝、技術均為其所獨有,在消費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片仔癀”經使用已經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商標作用,不存在欺騙性。請求商標予以維持。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作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定 :廈門中藥廠在案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片仔癀”在訴爭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前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品種名稱收錄。廈門中藥廠應對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即2012年8月29日前“片仔癀”已經成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負舉證責任,廈門中藥廠在案提交的網絡搜索結果證據為自制證據,無法確定其形成的時間,故在無充分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廈門中藥廠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片仔癀”已構成“醫用凝膠”等商品的通用名稱。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本案中,訴爭商標的注冊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據此,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一、訴爭商標“片仔癀”是藥品通用名稱。“片仔癀”名稱來源于民間,原是明朝太醫的秘方。“片仔癀”作為藥品名稱曾被評為中國中藥品牌產品,被第三人使用至今。二、“片仔癀”作為商標注冊屬于注冊不當。第三人借著自身歷史原因將“片仔癀”作為商標使用,使消費者誤認為片仔癀是一個牌子。據史料及相關醫藥藥典記載“片仔癀”是我國傳統中藥名方,是藥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第三人的注冊不利于現代中醫藥市場及環境。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