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立法、行政事務規則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根據立法、行政事務規則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明細的真實情況,根據具體需要,制作納稅申報表,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申報繳納包括納稅申報和納稅明細。在稅收征管的步驟上,一般來說,有不同的申報方式和非法繳納方式。通過對非違法申報和支付的表述和責任的探討,有助于金融機構和金融工作人員準確執法。
1.納稅人未能如期申報納稅,但如期繳納稅款
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長期破壞了稅收管理的社會秩序。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2014年第62條“公司注銷程序”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責任。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具體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務調查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者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納稅人按期作了納稅申報,但憑證未納稅
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規,導致國家繳納的稅款沒有在第一時間入庫。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對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政策。
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具體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保障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證件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派出所)副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政策:
(a)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銀行從其利息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非法拍賣或者出售商品、貨物或者其他商業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個人財產,拍賣或者出售所得用于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68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具體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政策追繳欠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處以欠繳或者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
2014公司注銷流程三、納稅人如期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申報不真實
在我看來,虛假申報和欺詐申報的含義是完全一致的。針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不同情況消除責任。
1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形成欠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納稅人的這一行為是偷稅漏稅,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將責任抹殺。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具體規定:“納稅人偽造、篡改、隱匿、毀棄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拒絕申報或者弄虛作假,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欠繳或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
2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但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納稅人的這種行為雖然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但并不導致欠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種行為不能按偷稅論處。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第64條,納稅人應承擔責任。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具體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的計稅依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罰款。”
四、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拒不申報的
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行使職權。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具體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無權核定應納稅額: (一)按照2014年立法和行政事務條例的規定,公司注銷過程中不得有賬簿;(二)依照立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有賬冊,但沒有;(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支付信息的;(4)雖有賬冊,但賬目混亂或生產成本、收入賬單、費用賬單等信息不全,無法查賬的;(五)已發生支付責任,在規定期限內未同時完成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后仍未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沒有強制執行。”
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應區分2014年公司注銷過程中納稅人是否未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1 .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拒不申報,導致欠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偷稅責任。
經稅務機關通知拒不申報,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62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責任。
五、納稅人不報稅、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納稅人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條例》,也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追繳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納稅款,并按照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免除責任。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具體規定:“納稅人不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
(文藝部:天津禹聲)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立法、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按照立法、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具體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交的其他已繳信息。”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事務規則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根據《2014年公司注銷處理法》、《行政事務規則》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申報繳納包括納稅申報和納稅明細。在稅收征管的步驟上,一般來說,有不同的申報方式和非法繳納方式。通過對非違法申報和支付的表述和責任的探討,有助于金融機構和金融工作人員準確執法。
1.納稅人未能如期申報納稅,但如期繳納稅款
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長期破壞了稅收管理的社會秩序。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62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責任。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具體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務調查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者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納稅人按期作了納稅申報,但憑證未納稅
在這種情況下,2014年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規定,導致國家繳納的稅款沒有在第一時間入庫。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對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政策。
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具體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保障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證件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派出所)副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政策:
(a)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銀行從其利息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非法拍賣或者出售商品、貨物或者其他商業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個人財產,拍賣或者出售所得用于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68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具體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政策追繳欠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處以欠繳或者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
三、納稅人如期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申報不真實
在我看來,虛假申報和欺詐申報的含義是完全一致的。針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不同情況消除責任。
1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形成欠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納稅人的這一行為是偷稅漏稅,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將責任抹殺。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具體規定:“納稅人偽造、篡改、隱瞞公司2014年注銷過程,擅自銷毀賬簿、會計憑證,或者在賬簿中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拒絕申報或者弄虛作假,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屬于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欠繳或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
2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但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納稅人的這種行為雖然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但并不導致欠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種行為不能按偷稅論處。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第64條,納稅人應承擔責任。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具體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的計稅依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罰款。”
4.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納稅,2014年經稅務公司注銷處理機關通知后拒不申報
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行使職權。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具體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無權核定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事務法規的規定,可以沒有賬簿;(二)依照立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有賬冊,但沒有;(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支付信息的;(4)雖有賬冊,但賬目混亂或生產成本、收入賬單、費用賬單信息不全,無法查賬的;(五)已發生支付責任,在規定期限內未同時完成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后仍未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沒有強制執行。”
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要分清納稅人是不繳稅還是少繳稅,依法追究其責任。
1 .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拒不申報,導致欠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 2014公司注銷流程p>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偷稅責任。
經稅務機關通知拒不申報,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62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責任。
五、納稅人不報稅、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納稅人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了《納稅申報表管理規定》,也違反了2014年公司注銷流程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追繳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納稅款,并按照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免除責任。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具體規定:“納稅人不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
(文藝部:天津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