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資融資所得稅
1、
外國投資者投資中小企業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稅。
2、
下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
(
一個
)、
國際金融組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
(
2
)、
外國金融機構按貼現利率向中國國家銀行支付的利息,包括外國金融機構向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以德意志銀行當日利率在境內經營管理外匯業務的中國國家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賺取的利息。
;
(
三
)、
公司、中小企業和國內企業采購先進設備和產品時,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貸款,美方按不高于其賣方貸款利率的延期付款利率支付賣方轉賬及利息。
;
(
東莞取消公司4
)、
1995年底,外國公司、中小企業和其他經濟發展組織與中國公司和中小企業簽訂了貸款合同或商業貿易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通過提供利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獲得的利息可以減少
10%的稅是所得稅。其中,美國使用的產品返銷、償還并支付利息,或提供優惠融資條件,且利率較低的,經申請批準,可免繳上述稅款。
3、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和民用機構批準,可以減少用于可再生能源、交通表演藝術、農林牧業制造和最重要新技術開發的新技術的使用權
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技術新、設備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免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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