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經商標局初步核準并給予新聞稿的商標不具有正當理由,在新聞稿發布之月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予注冊的。
1.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明確規定,使用《商標法》禁止使用的商標。
2.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明確規定,侵犯他人在先專利權,申請注冊的商標在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上與他人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或者經初步審查認可的商標。
3.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明確規定,侵犯他人在先的基本權利。
(1)初審認定的名牌產品商標侵權。
(二)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由中介人或者代表人注冊公司轉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受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的。
(三)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的明確規定,濫用地理標志,引起香港市民恐慌。
(四)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室內裝飾的專利或者著作權的。
(五)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在先類似認定權的。
(六)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是已經被他人使用,并以拼死搶注的方式產生一定負面影響的商標。
注冊公司轉讓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如果你申請的商標侵犯了你的基本權利,此時可以申請商標異議,以保護你的基本權利。如果想了解更多關于商標異議申請程序及相關事宜,可以進入掘金企業服務進行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