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8日決定修改《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具體來說,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收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公司注冊資本實收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公司大股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月起兩年內繳足出資,五年內持股已被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應一次性繳納公司營業執照和變更地址的明確規定已被廢除。而是由公司大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其次,通過變更公司營業執照地址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前提。除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達到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仍然限制公司成立時大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實收資產仍然登記。注冊公司時,不需要提交驗資調查報告。
差異:
(一)注冊資本是中小企業所有大股東認繳的最少資本;注冊資本是國家授予經營管理事業單位的個人財產或者事業單位擁有的私有財產的金額。
2)注冊資本與中小企業實際資本分離,中小企業實際資本的變化一般不會對注冊資本的變化產生負面影響;允許中小企業注冊資本和實際資本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當中小企業實際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注冊資本的20%時,中小企業應根據實際資本變更注冊資本。
3)“注冊資本”適用于公司,“注冊資本”適用于按照《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
相關明確規定:
最低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港元〔新公司法第26條〕
公司營業執照地址變更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大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新公司法第59-64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
國際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專業知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2006年新《公司法》修訂后,取消了根據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區分最低注冊資本的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由10-50萬元減少到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000萬元減少到500萬元。同時,由于各種因素,雖然最終沒有采用授權資產制,但允許兩家公司的資產分期支付,而不是重復使用全額支付。只要求所有大股東的初始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中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納,其中股份可以在5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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