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基于公司注冊的考慮。其主要做法是以公司注冊地Dining為公司住所,而不管公司的控制中心和主要營業場所是否注冊。干種標準的正當性在于關注公司住所的寄宿要素。它的嚴重不足是把公司住所和公司的管理工作和經營課題割裂開來,使公司住所的意義變得有意義而不能有效發揮其具體的經營管理意義。加拿大采用注冊標準。由于注冊標準存在明顯而嚴重的缺陷,整體采用注冊標準的國家并不多。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明確規定,可以看出,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作為公司在我國的住所,主要辦事機構屬于政府機構的標準。因此,我國現行公司法采用政府機構標準確定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