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表》;
2.由公司簽署的《指定選擇證書》或《共同交付給中介機構證書》,以及《指定選擇證書》或《交付給中介機構證書》的副本;
3.總行章程;
4.總公司備案的公司執照復印件;
5.分行開業娛樂活動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辦公文件和證明的復印件;
7.申請登記的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立法、鄭州公司行政事務移交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可以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
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根據管理制度的不同,分行與總行的會計關系有以下兩種情況
(1)分公司財務會計不獨立,分公司會計集中在總行財務管理中心;
(2)分行沒有完整獨立的財務制度,僅配備一至二名財務人員,僅負責與總行財務管理中心的財務和物資銜接;
(3)總行和分行之間只有非常簡單的現金交換,類似于備用金的實物性質。各類費用應根據實際情況退回總行財務管理中心,由財務管理中心根據退回和批準的收據金額進行報銷,這些收據在財務管理中心進行處理;
(4)如果有售出的產品,由總公司將產品轉給分公司,銷售完畢后,分公司將產品的銷售現金轉給總公司;
(5)分支機構的所有稅款應在分支機構的住所繳納,與總行合并的風險較小,除非分支機構是無許可證的代表處,并以總行的名義兼營相關事宜;
(6)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委派或在鄭州公司轉讓公司住所聘用,由財務管理中心管理,經財務管理中心培訓后上崗。
(1)分公司財務會計獨立,但分公司無注冊資本,仍領取執照而非聯合體法人執照;
(2)有獨立的財務制度,但這種獨立的財務制度需要同時接受分行總經理和總行財務管理中心,武警總部;
(3)分公司財務會計在分公司進行,需要根據總行財務管理中心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設置各種會計賬簿,由總行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監督和監督;
(4)分行與總行之間也有各種會計交易。與集中模式不同,會計處理在分行進行,按相關要求每月上報控股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資產負債表。財務管理中心結合分行上報的各種流程,準確反映整個控股公司的研究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
(5)分公司財務人員的人事任免權仍在總行財務管理中心,對當地委派或聘用的財務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培訓。
(6)分公司各種稅的審批和繳納必須由分公司的財務政府機構進行,本月各種稅的繳納應每月以資產負債表附注或其他對外流程的形式向總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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