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21-10-12 09:15:09
近期有地區反映,營改增試點期間,部分增值稅政策執行不一致,希望澄清。 為統一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現行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東莞茶山公司登記公告》明確了五個方面:一是蜂窩數字移動通信扣塔(桿)。 明確電信企業使用的蜂窩數字移動通信塔(桿)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的“通信設備-其他通信設備”(代碼699)。 第二,如果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現行政策規定適用簡易法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放棄享受優惠政策,適用簡易法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對于售后回租融資業務,明確了從銷售金額中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的處理方法。 第四,鑒于融資租賃保理業務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公司向銀行融資的行為,明確在保理業務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服務關系尚未解除,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五,明確蜂窩數字移動通信塔業務應根據業務內容和現行規定,適用不同的稅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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