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資本和公戶的資金有關系嗎?
是有關系的;
注冊資本
驗資調查報告需要存入賬戶,但是今天注冊公司資金不到位,全省實行注冊資本不認繳制度,后期不需要資金到位。認購期限最長為30年。理論上公司可以先注冊運營,30個月內注冊資本到位就夠了,期間可以注資。公司經營管理幾年后需要注銷的,可以通過較長的注銷程序提交并兼營,無需將注冊資本注入賬戶進行驗資。今天,企業家和投資者的投票率仍然很低,注冊公司時沒有必要刻意考慮注冊資本的問題。
二、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工作明確界定
首先是加強權利
公司注冊資本
并對實收資產進行登記和管理,公司登記行為按《中華民國
勞動法
”(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明文規定,制定本明文規定。
文章
信貸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非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文章
第四條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立法和行政事務
規則
營業執照名稱變更主管部門對注冊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有明確規定,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的數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周和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明確規定,并變更營業執照名稱。
第6條
公司設立
股東或發起人的首次出資,
公司變更
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必須經非法設立的驗資政府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股東或發起人投入的非貨幣性個人財產,由具有風險評估額度的政府資本風險評估機構進行驗證,然后由政府資本驗證機構進行驗證。
第八條股東或發起人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器皿、
版權
、
農田所有權
如可用于估計營業執照名稱變更價值和非法轉讓的非貨幣個人財產份額。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用具、著作權以及農用地所有權營業執照名稱變更以外的其他個人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有關機構制定的有關明確規定。
股東或發起人不得投資勞務、金融機構、名稱、信譽、授權特許經營權或個人財產等有擔保的股份。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10條
信用公司注冊資本
下限為3萬港元。
一人信貸公司
低于限額的注冊資本為10萬港元。
股權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下限為500萬港元。立法、行政事務法規明確規定信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低于限額的,應當明確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信用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其中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股份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初始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其中部分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其中,股份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第十二條股東或發起人應按期足額繳付出資
公司章程
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繳的股權。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非貨幣性個人財產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權利轉移手續。
公司登記成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初始出資為非貨幣個人財產的,應當提交同時辦理了權利轉讓手續的證明。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周繳納出資,屬于非貨幣性個人財產的,應當依法辦理權利轉讓手續后,申請公司實收資產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營業執照名稱變更的內容:
(a)法院
公司命名
;
(2)公司類別;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
(四)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或發起人的認繳或認購金額、投資周和投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實收資產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發起人繳納出資額的具體數額、出資周和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投資周、金額、銀行、公司賬戶名稱和賬號;非貨幣性投資的,需說明其風險評估狀況和結果,以及非貨幣性投資的所有權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信用公司股東認繳的新增資產出資額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繳的股本,分別按照《勞動法》關于設立信用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額和股份的有關明確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本或
香港證券交易所
以非公開發行股本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政府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勞動法》明確規定的程序。減少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應低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公司應專業了解營業執照的名稱變更,并了解政府機構的驗資情況。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繳納出資額和股本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時,還應當辦理減少實收資產的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信用公司依照《勞動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購買股東股份的,應當非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和相應的實收資產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根據《勞動法》規定,非公司中小企業改制為公司或者信用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換后的實收新股總值不得高于公司總資產。信用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依法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增加資產。
原非公司中小企業、信用公司營業執照名稱變更為總資產的,由具有風險評估額度的資本風險評估政府機構的風險評估份額進行,驗資政府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數額、出資或者認繳的時間和方式。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產、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周數、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非法申請并行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具體內容:
(一)公司名稱;
(2)公司類別;
(三)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周數。
(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
(五)新增注冊資本的具體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寫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以實物、版權、農地所有權等可以貨幣計價的非貨幣個人財產份額非法轉讓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權利轉讓程序狀況和風險經營許可證名稱變更評估情況;以資產準備、虧損準備和未分配利潤等方式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的,應當說明增加額、公司增加的標準年度、資產負債表變動情況和留存項目
社會保障
轉讓前不少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轉讓前后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的具體情況,轉讓后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和實繳資產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勞動法》和股東或發起人明確規定的程序的情況
公司的負債/債務
還款或債務擔保狀態。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實物、著作權、農用土地所有權等非貨幣性個人財產的具體價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投入資本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支付利息。對原出資中的物品、版權、農地所有權等非貨幣個人財產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公司實收資產需重新驗資,并由政府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公司涉嫌欺詐實收資產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政府驗資機構驗資,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公司注冊時虛報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公司登記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以欺詐手段出資,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貨幣性、非貨幣性個人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變更注冊資本和出資登記,逾期不同時辦理的,依照《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后,其中,持股成立五年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出資或者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依照《公司登記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發生變更,公司未能首次同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政府驗資或者資本風險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變更登記注銷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更的,應當恢復公司登記前的登記穩定性。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中小企業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的登記管理,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的明確規定》同時廢止。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與股權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產的區別信用公司的注冊資產為在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非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非法登記的實收新股總額。
公司實收資產是指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交付的,經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非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新股總價值。
綜合下面說的,注冊資本一般是指公司跟得上資金。資金認購后,需要將固定資金存入賬戶,這樣工商部門就有權利同時處理其面前的所有護照。所以在此之前有必要多討論一下,以便更好的進行并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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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多少
注冊資本與實收資產的差額
注冊資本營業執照名稱變更中的版權投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