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考慮的環境因素
《勞動法》明確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公場所為住所的注冊地址,即公司住所。除了與商業經營相關的環境因素外,過去選擇公司注冊地最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是注冊地可能享有的稅收優惠、資金支持等外資。
過去,各地為了吸引中小企業入駐,紛紛出臺區域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造成了一些“政策山”和“稅收低”。在這種“政策山”和“低稅收”注冊的中小企業,往往可以享受這種區域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所以對于后期創業者公司,我們還是建議公司先從哪里注冊更有利于業務發展的角度考慮注冊地的問題。
②異地經營的可能性
嚴格從權利合規的角度來看,注冊地和具體經營地需要完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需異地經營,建議異地設立分支機構,以滿足立法合規要求。
在實踐中,注冊地與具體營業地不完全一致的情況非常少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主管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不糾察此類違規行為,另一方面是對后期公司、資本及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不使用太多材料,更容易糾正此類違規行為。
注冊地址在公司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在選擇注冊地址時,一定要按照國家所的國際標準進行選擇,以免因為注冊地址異常而對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