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5條,商標注冊申請和其他相關文件應打印或打印。對于手寫的商標申請文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如果《營業執照》中的地址沒有企業所在省、市、縣的名稱,申請人必須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縣的名稱。申請人的名義公章應與《營業執照》上注冊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3.對于商品或服務,規格名稱應按第十版《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申請表中只能填寫一類商品或服務。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分類表的,應當附有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說明。
4.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必須在姓名后填寫申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申請人的地址可以填寫自然人的實際地址或郵寄地址。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是立體商標或者顏色組合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商標類別欄中“一般”前的方框內打“”。
6.請在提交申請前仔細檢查,提交后不要更改。申請有誤需提交《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表格7)并交納500元費用。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以及商標圖樣不得替換。
VI。商標注冊費用支付
在一類10個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內,每項商標注冊申請費為1000元(201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800元),超過10項(不含10項),每項加1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注冊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注冊費從商標代理機構預付款中扣除。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