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使用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2017版)提交的商標網上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商標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網上商標申請,應當事先與商標局簽訂《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用戶使用協議》,確認其同意網上商標申請。
第二條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網上申請,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網上商標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在網上申請商標。
第三條商標申請人自行提交網上申請的,應當在提交網上商標申請前提交網上用戶注冊申請,并按要求填寫真實有效的用戶信息。
商標申請人持有電子營業執照的,可以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申請用戶注冊。
第四條提交網上商標申請,應當通過網上商標申請系統,按照商標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網上申請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提交網上商標申請,申請日期以申請文件成功提交至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之日為準。
第六條提交網上商標申請時,申請信息以商標局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商標局的檔案和數據庫記錄存在錯誤。
第七條商標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在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時,應于當日系統開放時間內通過網上支付方式支付商標費用。如果付款失敗,申請將被視為未提交。
第八條關于書面申請的所有規定均適用于網上商標申請,但以書面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除外。
第九條本規定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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