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言是什么?廣告是向公眾傳遞商品信息的工具。廣告語言集中了商品品種、價格、質量和服務的信息。
精致精彩的廣告語言蘊含創作者的創作智慧和勞動,具有良好的傳播效果。所以創意廣告語言可以作為文字作品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商家通常使用各種形式的廣告來推出自己的品牌,所以電視和互聯網每天都會播放大量的廣告,一些口號也作為經典流傳下來。比如腦白金的廣告“今年不收禮物,只收腦白金”;張宇廣告《傳奇品質,張宇百年》;米邦威的廣告“不要走老路,米邦威”。既然這些口號這么經典,能不能注冊為商標?
廣告語言作為商標注冊至少要滿足四個條件(不考慮與之前權利的沖突):
1.不能有不良影響;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點;
3.有顯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
既然可以作為廣告語言,通常推定沒有不良影響。廣告語言作為商品信息的傳播工具,自然會表達商品的種類、質量和功能。但是,直接表達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特征不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間接表達或暗示通常不被禁止。什么是直接表象?即大眾對廣告語言的接受程度可以直接與商品的品種、功能、質量相關,不需要聯想過程。比如在防凍液中使用“凍不怕”直接表達商品的功能,公眾通過“凍-凍”的過程直接理解“凍不怕”,從而直接表達商品的功能。并且間接表示或者暗示有一個關聯過程,比如防凍液中使用的“不怕冬天”,屬于間接表達商品的功能,因為大眾需要一個從“冬天——結冰——防凍液”開始的關聯過程,才能把“不怕冬天”和防凍液聯系起來。事實上,前者被拒絕注冊,而后者允許注冊。
廣告語言特色鮮明。有兩個要求。第一,很容易理解,商業活動中常用的詞語或短語是不能用的。第二,廣告語言不容易太長,容易被識別為缺乏顯著特征。單詞越多,越容易被認為是常見的廣告語言。短促本身就是符號的基本特征之一。此外,當一個口號長期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結合使用時,經過大量的廣告活動,在消費者群體中,口號與其商品或服務建立了獨特的對應關系,從而具有商標識別功能并能夠注冊。
混淆是判定商標侵權的核心要素,是商標歧視功能法律保護的基礎。使用廣告語言“可能導致混淆、誤解或欺詐”,通過廣告語言使用他人商標搭便車,增加自己的商業機會,通常會被拒絕注冊。
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廣告語言都不能注冊為商標,但是批準廣告語言注冊為商標的案例很少。所以,商家要申請將一個短語注冊為商標,首先要考慮該短語是否會被用作廣告語言;其次,短語是否可識別應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確定,即該短語是否是該商品或服務所屬領域的通用術語。廣告語言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宣傳和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其他特點,而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通常,消費者很難識別和認可廣告語言是一種商標。然而,如果企業為了加強保護和壟斷使用而試圖將廣告語言注冊為商標,則應盡可能滿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