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從大量的評審案例中選出了20個最具代表性的案例。這些案件類型多樣,典型性強,呈現出較高的審判水平。《中國市場監管報》被授權發表,我們的期刊被授權陸續轉發,敬請關注。
編號LEVI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
一、基本事實
第號LEVI"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東莞市首信五金制品廠于200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6類“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2016年10月12日,該商標被利惠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作為申請人旗下的主要品牌,LEVI"S(李維斯)系列商標經申請人的大量宣傳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人請求認定第號LEV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號LEV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為服裝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標。
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高調商標的復制和模仿,其注冊或使用足以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被申請人答復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主張的商品不同,爭議商標并未損害申請人備受矚目的商標權。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的LEVI’s商標通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在“牛仔褲”等商品中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申請人的LEVI的商標是一個自造詞,原創性很強。爭議商標LEVI"S在文字構成、稱呼、視覺效果等方面與申請人商標LEVI"S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識,其復制、模仿他人廣為人知的商標意圖明顯。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與申請人LEVI"S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實際生活中消費群體有一定的共同性,可能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致使申請人作為引證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典型意義
申請人的LEVI"S商標通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在“牛仔褲”等商品中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申請人的LEVI的商標是一個自造詞,原創性很強。爭議商標LEVI"S的字母拼寫與申請人商標LEVI"S的字母拼寫完全相同。基于申請人商標的強烈獨創性,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相同很難稱之為巧合。因此,可以認為被申請人有復制、模仿他人高調商標,對他人商標附加善意的意圖。
雖然申請人賴以馳名的“牛仔褲”等服裝商品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有一定區別,但都同為日常消費品,且牛仔褲、皮夾克等服裝上經常會使用金屬紐扣、鉚釘或金屬裝飾配件等。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不屬類似商品,但結合生活常識會發現其具有現實的聯系。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的LEVI’s商標的高知名度也使得消費者有可能將金屬紐扣等商品上的LEVI’s商標與申請人聯系起來。同時,結合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的高度相似性,以及被申請人復制、模仿的明顯意圖,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存在利用他人的商標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可能性,這也意味著申請人作為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所有人的品牌利益的喪失。
因此,本案認定申請人所引用的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并依據《商標法》第13條第3款予以保護,體現了商標管理機關的嚴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