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以上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應當初步審定并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同日提出申請的,應當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標,駁回他人申請,不予公告。
解讀:本文講的是在先適用原則。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只有一個注冊商標對其擁有專有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常見的做法有三種:一是先用原則,二是先用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即先用后用原則。
條款
1。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標局受理第一次商標注冊申請,駁回后續商標注冊申請。申請首先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確定,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因此,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應當作為判定在先申請的標準。
2。在先使用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標局受理第一使用者的商標注冊申請。也就是說,當天提出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在先商標的使用。如果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不使用該商標,實際做法是所有申請人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3。兩個原則的優缺點。先申請原則只需以商標注冊申請日期為審查依據,操作方便,但不利于保護商標的第一使用者。在先使用原則可以保護商標第一使用人,但由于需要審查申請人的商標第一使用證明,操作困難。而且這種注冊是不確定的,可能因為別人提供了在先使用的證據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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